條號 | 內容 |
---|---|
本通則依國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隸屬於財政部,辦理各該區內中央政府機關之支付業務,受國庫署之指揮、監督。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掌理左列事項: |
|
各地區支付處設二科,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於各科事項。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視業務繁簡,劃分為一、二、三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定之。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一等處置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一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四人至六人,專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六人,辦事員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二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至三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三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一、二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各地區支付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 |
|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經建行政、金融、一般行政管理、會計、審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
各地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由各地區支付處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