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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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勞工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第一項勞工代表之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受僱者公開選舉產生。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上市上櫃企業獲利逐年提高,根據金管會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4年底止,上市上櫃公司累計的總保留盈餘高達6兆9539億元,但台灣勞工薪資卻倒退16年的情形極為不合理。
二、為有效維護與保障民營企業受僱者之薪資及其他福利等權益,使勞工能合理分享企業獲利,並打破勞工長期在薪資議價之弱勢地位,本席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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