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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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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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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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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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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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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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至十二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六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五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人,稽核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五十三人至八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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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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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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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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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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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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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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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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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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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