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五項。
二、鑒於車禍事故頻傳,超速是導致死傷車禍的主因,而實施區間測速除可抑制瞬間超速行為外,亦可減少車輛間行駛速度的差異,達到控制車行速度趨於穩定之效果,以防範因超速引發之交通事故,故為維護道路安全並進行速度管理,確實有必要實施區間測速。
三、鑑於日前台61線洋厝到伸港路段區間測速系統異常,撤銷自109年3月2日起之罰單3,627張罰單,雖未繳罰款的民眾不用繳款,已經繳交罰款的民眾,監理單位會通知退費,然為釐清區間測速系統異常發生原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曾以發文字號「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區間平均速率之科學儀器有關「電腦時間」部分是否需列為法定度量衡器檢驗,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文字號「經標四字第10700523440號」以非屬法定度量衡器,亦非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為由回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四、然而區間平均速率之科學儀器有關「電腦時間」部分若非屬法定度量衡器材,係由安裝設備之廠商或第三方檢查校對儀器時,將使區間平均速率之科學儀器或系統校正沒有一套公允的標準把關或球員兼裁判等疑慮,導致執法時可能會因不同設備、系統、儀器而有所誤差,導致不同的執法結果,又為免掛一漏萬,故應將區間平均速率之科學儀器規定應通過主管機關之核定後,方能為執法設備,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