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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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美玲-第十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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