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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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明哲-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大型車輛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兩萬七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本條大型車輛之種類、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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