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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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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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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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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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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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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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