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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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制定本條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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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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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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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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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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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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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