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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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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將「殘障」用詞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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