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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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第一款之情事,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有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事者。 三、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四、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五、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六、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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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現行規定之提議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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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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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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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之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 |
[說明]
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禁止進行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已對於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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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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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原條文對於罷免案通過門檻之限制,與當選門檻僅須相對多數決相差甚鉅,對於人民行使受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之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爰修正為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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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 |
[說明]
配合本法第八十六條修正,刪除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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