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蔡適應-第三十五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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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之文字,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納入可緩徵的客體,使其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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