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賴士葆-第二條之二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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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說明]
有鑑於本法條修法後,股市成交值增加,達刺激景氣,活絡股市,提振經濟之成效;故將當日沖銷期延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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