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曾銘宗-第十四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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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下列資訊:
一、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二、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酬勞。
三、全體員工薪資酬勞之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
四、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
前項董事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有關董事薪資酬勞之認定及該倍數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該公司負責人公開說明理由。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
[說明]
一、參酌金管會公告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年─2020年),以促進個別董事、監察人等薪酬資訊透明化與合理訂定為目標,俾透過投資人監督機制,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監事及經理人薪酬與保障公司勞動條件,爰修正第五項規定如下:

(一)為與國際接軌,參酌美國、香港、新加坡等要求上市櫃公司須完整詳細揭露個別董監事甚至經理人每一項收入之規範,爰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強化董事會結構並監督其運作。

(二)為求提升薪酬資訊透明度,促使企業重視低薪現象,爰增訂第三款,強制揭露剔除公司全體員工中薪資最高及最低者後之中間數,使外界可得知更接近實質平均之薪資水準;另為求員工薪酬統計結果更具參考性及可比較性,於第四款增訂強制揭露非管理階層全時員工之薪資中位數及平均數之規定,俾透過市場力量促使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理化。

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企業獲利及永續經營的指標,參酌美國the
Dodd─Frank Act
Section
953(b)規範公司應揭露首席執行官(CEO)年度總薪酬與公司員工年度總薪酬中位數之比例,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除強制揭露公司內部薪酬結構外,更規範董事年度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依照主管機關規定設有一定倍數上限,使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調整有所連動,以調整就業市場受僱員工之薪資合理性,俾使員工得共享公司利潤成果,創造勞資雙贏。

三、為強化我國就業市場受僱員工之薪資合理性,落實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爰增訂第七項,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該公司負責人說明理由,例如公司經營績效與董事、員工薪酬差距間之關聯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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