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1998102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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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於本條明文規定,以令關稅總局設置委員會有法源依據。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關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能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六條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有關第二階段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均同步實施,俾期平衡,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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