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許淑華-第十八條之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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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說明]
一、大型車輛因體積、重量以及承載乘員人數等影響,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往往較小型車事故更為嚴重,若與汽機車、行人發生事故,亦容易使汽機車乘載人員、行人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大型車輛之安全法規日趨周延,尤其是近年來新增了許多大型車輛行車輔助系統法規。

二、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

三、為求達到降低肇事率之目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具備主動警示駕駛人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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