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陳歐珀-第七條之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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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說明]
一、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據警政署統計指出,近三年民眾檢舉案件有逐年遞增趨勢,相對執法人員須查證的負擔也增加,未必透過警民合作就能有效減輕警力負擔,實有修法之必要。

二、又民眾對交通違規檢舉多以手機為檢舉器材,不若執法單位的取締器具皆定時受檢,其產生誤差的疑慮容有合理懷疑性。為免過多民怨,民眾檢舉案件若非重大交通違規,實應先給予違規者一次勸導機會,也減輕有限警力的負擔,爰提出本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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