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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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 |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 |
考選部設左列各司: 一、第一司。 二、第二司。 三、第三司。 四、第四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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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等及獎學考試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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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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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高等檢定考試事項。 二、關於普通檢定考試事項。 三、關於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審查事項。 四、關於各種考試之試務事項。 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之核算事項。 六、關於考試及格人員之冊報及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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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繕校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庶務事項。 六、關於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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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置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
考選部置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法案、命令事項。 | |
考選部置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掌理機要文電、核閱文稿及長官交辦事項。 | |
考選部置司長四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一百人,委任,其中十五人至二十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 |
考選部置視察三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視察考選行政事宜。 | |
考選部置專門委員十人至二十人,由考試院聘用;計劃一切考選設施,編譯有關考選資料,及研究其他有關考試之專門問題。 | |
考選部置編纂十人至二十人,聘用;襄助專門委員辦理研究、設計及編譯事宜。 | |
考選部設會計室、統計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考選部設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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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 |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