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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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商業發展業務,特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適、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 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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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