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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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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