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2023050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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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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