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0419-第六條修法歷程

19470419-三讀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事項。
二、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各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六、關於文書之收發保管等事項。
七、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八、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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