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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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組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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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均為政務委員,並得設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均特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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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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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或裁併各部或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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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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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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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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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置左列各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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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得分組辦事,每組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就簡任祕書參事指定兼任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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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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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審擬行政法規,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派院內高級職員兼任,並置編審四人、荐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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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處理將定事務,得於院內設立各種委員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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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四人至八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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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九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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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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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