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0419-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70419-三讀 全文修正

行政院為審擬行政法規,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派院內高級職員兼任,並置編審四人、荐任。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