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0419-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470419-三讀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四人至八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行政院設統計室,置統計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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