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四人至八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行政院設統計室,置統計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