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