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1223-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471223-三讀 全文修正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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