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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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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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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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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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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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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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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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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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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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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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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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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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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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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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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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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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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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