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示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區域及自治區域之劃分調整勘測事項。
四、關於地方各級行政區域設治地點及名稱之釐訂事項。
五、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任用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八、關於選舉事項。
九、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設治及邊民輔導事項。
十二、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