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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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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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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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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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左列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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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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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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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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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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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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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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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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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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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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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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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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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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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都設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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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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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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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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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長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政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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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統計長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內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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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祕書二人技正四人視察二人簡任,其餘祕書技正視察及科長編審均薦任,科員員技士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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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得酌用僱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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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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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