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420530-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420530-三讀 全文修正

營建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營建工程行政之計劃考核事項。
二、關於都市工程建設之計劃審核事項。
三、關於鄉村工程建設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公私建築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鄉村道路堤壩建設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公有建築標準圖案之計劃審核事項。
七、關於平民住宅建築工程之計劃指導事項。
八、關於自來水工程溝渠工程及其他市政工程之指導事項。
九、關於不屬其他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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