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設統計處、會計室,置統計長一人,簡任,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統計處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委任,雇員八人至十五人。 會計室置科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內政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八人。 內政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