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19460625-三讀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一條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會。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方域司。
四、禮俗司。
五、營建司。
六、總務司。
七、警察總署。
八、禁煙委員會。

法條歷程

第五條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第六條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第七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六、關於選舉事項。
七、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八、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邊民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法條歷程

第八條

戶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戶籍行政制度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戶籍行政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戶籍圖表冊籍之設計審核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五、關於全國戶口普查事項。
六、關於國民身份證事項。
七、關於更名改姓事項。
八、關於國籍之得喪變更及關於僑居國外人民國籍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九、關於外僑戶口調查登記事項
十、關於移民行政及人口政策之統籌規劃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征兵及征用事項。

法條歷程

第九條

方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疆界之測量勘查事項。
二、關於疆界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區域及自治區域之劃分調查勘測事項。
四、關於地方行政區域名稱及治所之釐訂事項。
五、關於各級行政區域資料之調查蒐集保管及圖誌之編印事項。
六、關於水陸地圖之審查事項。

法條歷程

第十條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服制之釐訂事項。
三、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四、關於民俗之改善輔導事項。
五、關於新生活運動之促進事項。
六、關於公共娛樂設施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人民之褒揚獎勛撫卹事項。
八、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九、關於劃一時歷事項。
十、關於先哲先烈祠宇與寺廟登記管理,及不觸其他部會職掌之宗教事項。
十一、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法條歷程

第十一條

營建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營建行政之計劃考核事項。
二、關於都市計劃、港埠計劃、鄉村計劃之審核指導事項。
三、關於公私營建標準圖案之設計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私建築工程及平民住宅工程之審核指導事項。
五、關於自來水工程、溝渠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之管理指導事項。
六、關於公園之開闢管理及民用防空工程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市縣之道路、橋樑、堤壩、碼頭及其他公共工程之審核指導事項。
八、關於居室工業之計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關於不屬其他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事項。

法條歷程

第十二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繕校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編整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法條歷程

第十三條

警察總署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第十四條

內政部置部長一人,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第十五條

內政部置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第十六條

內政部置參事四人至七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法條歷程

第十七條

內政部置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機要文件稽催文書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第十八條

內政部置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視察八人至十二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第二十條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八人,技士八人至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置編審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法條歷程

第二十二條

內政部置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七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祕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簡任,其餘祕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薦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均委任。

法條歷程

第二十四條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八人,薦派。

法條歷程

第二十五條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法條歷程

第二十六條

內政部設統計處、會計室,置統計長一人,簡任,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統計處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委任,雇員八人至十五人。
會計室置科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法條歷程

第二十七條

內政部設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法條歷程

第二十八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