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460625-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60625-三讀 全文修正

營建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營建行政之計劃考核事項。
二、關於都市計劃、港埠計劃、鄉村計劃之審核指導事項。
三、關於公私營建標準圖案之設計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私建築工程及平民住宅工程之審核指導事項。
五、關於自來水工程、溝渠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之管理指導事項。
六、關於公園之開闢管理及民用防空工程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市縣之道路、橋樑、堤壩、碼頭及其他公共工程之審核指導事項。
八、關於居室工業之計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關於不屬其他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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