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服制之釐訂事項。
三、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四、關於民俗之改善輔導事項。
五、關於新生活運動之促進事項。
六、關於公共娛樂設施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人民之褒揚獎勛撫卹事項。
八、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九、關於劃一時歷事項。
十、關於先哲先烈祠宇與寺廟登記管理,及不觸其他部會職掌之宗教事項。
十一、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