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19680127-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127-三讀 全文修正

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分掌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統計處需用人員名額,應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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