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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組織法
19680127-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127-三讀 全文修正
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分掌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統計處需用人員名額,應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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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019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019, lawline_id=19680127-第二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