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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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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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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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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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左列各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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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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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促進對外經濟關係,得呈准行政院設置駐外經濟或商務機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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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開發重要資源,促進經濟建設,得呈准行政院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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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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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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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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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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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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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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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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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一人,常務次長一人或二人,均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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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審核、研擬本部經濟政策、計畫方案、法律命令及部長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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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六人至八人,其中三人至五人,簡任,餘薦任;掌理部務會議、機要文件,初核分辦、編輯公報、彙編施政計畫與施政報告及長官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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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司長六人,簡任;分掌各司事務;副司長六人,薦任或簡任;協助司長處理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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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科員四十人至五十二人,委任,其中十人至二十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九人至十五人,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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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薦任,其中八人至十二人得為簡任;技士二十五人至三十人,委任,其中八人至十二人,得為薦任,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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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視察三人至五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得為簡任;承長官之命,考察本部所屬機關之業務及調查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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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編審四人至六人,薦任或薦派;其中一人至三人,得為簡任或簡派。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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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得聘任對經濟或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三人至七人為顧問。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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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簡派;專員三人至五人,薦派。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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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依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其名額以四十人為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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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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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分掌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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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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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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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處務規程,由經濟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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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