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19810106-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等十至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瀏覽版本全文

19840713-三讀 修正

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置副會計長及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依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各機關會計處、統計處得設置副會計長、副統計長,爰予修正增置副會計長、副統計長各一人。
瀏覽版本全文

19960919-三讀 修正

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配合新人事制度修正職務列等。
二、將原會計處及統計處之職掌與編制,予以分條訂明。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