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等十至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置副會計長及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