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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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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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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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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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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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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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工業局,掌理工業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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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國際貿易局,掌理國際貿易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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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中央標準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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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商品檢驗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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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能源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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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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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中小企業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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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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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中央地質調查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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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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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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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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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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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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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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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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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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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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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位均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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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八人至十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司長四人,處長三人,專門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副處長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編審十一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十九人,編審八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專員五十七人至七十三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組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十四人,科員二十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五十一人至六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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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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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置副會計長及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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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商業行政、礦業行政、地質、水利行政、水利工程、法制、圖書管理、民防、公共關係、出納、文書、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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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各種科技及經濟專門人員或對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九十九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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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另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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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開發重要資源,促進經濟建設,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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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促進對外經濟關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經濟或商務機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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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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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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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處務規程,由經濟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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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