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19810106-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商業行政、農業行政、田糧行政、林業行政、漁業行政、獸醫、礦業行政、地質、水利行政、水利工程、法制、圖書管理、民防、公共關係、出納、文書、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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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713-三讀 修正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商業行政、礦業行政、地質、水利行政、水利工程、法制、圖書管理、民防、公共關係、出納、文書、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說明
該部職位選用職系,因農業業務改隸後其適用農業之職系已無需要,爰予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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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919-三讀 修正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說明
配合新人事制度之有關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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