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19281208-第三條修法歷程

19281208-三讀 制定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次後,停止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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