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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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管理並籌辦全國電郵、郵政、航政及監督民辦航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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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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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次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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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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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航政總局,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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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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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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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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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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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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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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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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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秘書四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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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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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司長四人,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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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科長、科員各若干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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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為特任職,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為簡任職,秘書、科長為薦任職,科員為委任職。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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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技監一人為簡任職,技正若干人,其中二人為簡任職,餘薦任職,技士若干人,為薦任職,技佐若干人,為委任職,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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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因事務上之必要時,得聘用顧問及專門人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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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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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