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處置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三人,助理員四人至十人,委任,並得視工作之需要,由交通部就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人員中,派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