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
交通部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全國國有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 |
|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設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航空各局、處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
路政司掌左列事項: |
|
郵電司掌左列事項: |
|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
材料司掌左列事項: |
|
財務司掌左列事項: |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置秘書八人至十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置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置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置科長二十六人至二十九人,編審十五人至二十人,督導十五人至二十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人,科員二百人至二百零六人,助理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雇員四十人。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科長、編審、督導、視察荐任;科員、助理員,委任。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四十六人,其中十六人簡任,餘荐任;技士四十五人,荐任;技佐四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
|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均簡任,分掌本部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交通部長之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
交通部得聘顧問八人至十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五人,專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