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