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19821123-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821123-三讀 全文修正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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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110-三讀 修正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爰將現行人事查核事項之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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