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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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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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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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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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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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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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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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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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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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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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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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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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電信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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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郵政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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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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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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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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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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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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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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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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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專門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人、技正十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專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二人,編審八人至十人,視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二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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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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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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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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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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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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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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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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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