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一百零八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省(市)議員,縣(市)長之選舉、罷免訴訟,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二、縣(市)議員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訟,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三、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罷免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各款所稱該管法院,指選舉、罷免行為地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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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126-三讀 修正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說明
修正第一至第三款內容,合併為二款;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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