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一百零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50912070100200 修正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之規定可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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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506-三讀 制定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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