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七十七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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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說明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有關答辯書字數限制移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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