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七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罷免案提議人,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於領取連署人名冊後,得設立罷免辦事處,並置辦事人員;其設置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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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628-三讀 修正

罷免案提議人,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及徵求連署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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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15-三讀 修正

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及徵求連署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等字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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