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七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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