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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七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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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19800506-第七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