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五以上。
二、監察委員,為原選舉區之省(市)議會議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三、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三以上。
二、監察委員,為原選舉區之省(市)議會議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三、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五以上。
四、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三以上。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五以上。
三、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全或不符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